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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卖”房给他后脚赠予继子,被执行人在法官劝说下理性维权
买家心中有“结”却也腾出房子

2019-12-22 11:21:39 来源: 南通网

本网讯 “陈法官,这是房子和车库的钥匙,我已经搬空了,把房子交给法院。我相信法律,也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18日,一起排除妨碍案件的被执行人杨某,主动将房屋钥匙交到了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陈程的手里。

在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杨某停止对市区江景苑小区某房屋占有,排除妨害,立即搬离前述房产,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戴某、倪某。然而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主动履行。戴某、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杨某的情绪异常激动,称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并没有抢占别人的房屋。原来,此前他与戴某的继父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给王某,装修后就住进了房子里。可随后,王某竟背着杨某,与戴某、倪某等人在法院通过分家析产,将案涉房屋全部赠予了戴某、倪某。

戴某、倪某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去办理了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杨某得知后,起诉戴某、倪某等人,要求撤销法院分家析产调解书,结果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期间,因杨某拒绝搬迁,戴某、倪某又对杨某提起排除妨害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倪某基于法院的生效调解书,取得案涉房屋并已办理所有权登记,为房产的所有权人。虽然杨某主张其在与王某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对价后,合法占有了房产,但办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属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卖方义务,现戴某、倪某已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卖方已无法履行配合买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而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杨某应向卖方即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杨某迁出讼争房屋,将房产移交给戴某、倪某。就这样,杨某成了被执行人。

如今,把房子卖给自己的王某已经去世,如果房子就这么还回去,自己投入的大量房款和装修资金怎么办?杨某心中有无数个“结”,可自己又是法律的“门外汉”,虽然也请了律师,律师费也花了不少,却一路败诉至今。

“人在房在,誓与房子共存亡!”在一次集中执行活动中,杨某被从案涉房屋中带至崇川法院。在了解到杨某拒不履行事出有因后,执行法官陈程耐心为杨某分析了他之前败诉的原因,并告诉他,只有基于正确的请求权基础,才能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对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主动履行,“只有相信法律,才能定纷止争安居乐业”。在法官一番辨法析理下,杨某终于明白了要理性维权,恳请给他一点时间主动腾空房屋。10天后,杨某按约搬离。

通讯员黄亮 顾建兵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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