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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未经工伤鉴定与雇主协议私了员工事后“反悔” 获法院支持

2020-03-25 10:44:12 来源: 江海晚报网

本网讯( 记者王玮丽) 职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与雇主协议私了。此后,王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他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此前签订的协议,雇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23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其中。

王某受雇于季某,为其提供劳务。在干活时,王某不慎受伤,导致脾脏切除。2018年2月,王某与季某达成协议,由季某一次性赔偿王某4万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后王某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遂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季某此前签订的协议。

该案审理中,季某辩称,双方签订协议时,王某的脾脏已切除,其理应知晓自己的伤情,在此情况下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季某认为,自己已履行了协议中内容,王某今后的其他一切损失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虽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但签订时,原告尚未经过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伤残等级。该协议将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法定赔偿项目遗漏,且金额较大,显失公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通州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主任李振男说,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上述项目均纳入赔偿范围才有效。一方确系自愿放弃法定赔偿项目的,应在赔偿协议中注明自愿放弃的损失项目,并明示其已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用工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尽量避免“私了”,而应交由法院、公证处等专业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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