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11 10:28:05 来源: 南通网
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保定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为其撤销了登记记录。
(6月10日 澎湃新闻)
防身份冒用须跳出
“管证”的窠臼
□木须虫
过去银行办卡、通信企业办卡、银行贷款、工商登记等,只认证不认人,并不能确保“人证合一”,这是简单的逻辑,也因此留下了无法避免的公民权利风险漏洞。但之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一直以来基本上沿袭着基于“身份证”管理模式,其前提是身份证是身份唯一的凭证、公民对身份证拥有保管责任,似乎丢失身份证只是很小的概率,可以用行政管理来控制风险。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再小的机率其实是百分之百的风险,导致牛栏关猫的尴尬。
防身份冒用须跳出“管证”的窠臼。首先,从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涉及身份应用场景,设定相关机构对身份认定的责任与义务,确保人证合一以及行使权利的真实性,没有尽到认定责任与审查义务的,便对事实上“冒用身份”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来倒逼相关机构完善工作流程,保护公民权利。
其次,从法治上编织冒用身份的牢笼。如刑法上买卖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都只是违法形式入罪,而非公民权利侵害入罪,应当进一步优化设计,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真正形成威慑。
此外,应当依托身份证管理,设计更科学、更权威的身份认定的比对信息服务。如报失的身份证信息要纳入系统,可查验可识别;加入个体的指纹、签名等信息,提高防伪的识别功能,证件查验后生成信息发给持有人等,帮助公民身份应用比较重要的场景中便利人证合一认证。
对待办事群众
应多一点温度
□澎湃社论
从常识来看,此事的解决本该遵循“受害者及时反馈——经办机构按程序撤销”这样的正常逻辑。然而,最初广西方面的民政局要求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提供档案相片比对,被直接拒绝;受害者申请撤销“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也被回应“无法直接撤销”。最终只能被迫走上诉讼之路。
要知道,个人只因曾丢失过身份证,就遭遇了“被离婚”,这本该获得行政机构的起码同情。如果说“被结婚”得逞,最初可能只是登记机构无意识的疏忽,那么,在收到撤销请求时,却依然以程序之由回绝,这多少有些死抠条文、为难当事人的意味了。
因此,虽然目前涉事登记机构已经承诺撤销被离婚记录,但事件引发的思考还没有结束。公共服务和司法要“以人为本”,绝不应该只是说说而已。公民权益受损,涉事机构理应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上,妥善处理问题,动辄拿一些僵化的规定和程序来回应,逼迫公民“走弯路”维权,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拒人于千里之外”,变成了变相的“为难”。这样的做法,缺少的就是体贴百姓的温度。
媒体关注后,涉事登记机构答应将办理撤销手续,此事终于走上了正常的解决轨道。而未来,相关机构对待办事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应该多一点温度,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
南通日报社 2009-2016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刊登、转载的各种图片、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电话:0513-85118941 邮箱:ntrb@163.com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西寺路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