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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房产被过户,老太进不了家门 法院判决:老人终身享有居住权益

2021

05-30

09:03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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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徐晔桦 古林)86岁的王老太把名下唯一的房产过户给了孙女,却没想到有一天回家时门锁被换,落到了进不去家门的尴尬境地。为此,她告到法院讨要居住权。

28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老太终身享有居住权益,王老太的儿子、前儿媳以及孙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案件房产交付给王老太居住。当天的庭审通过网络全媒体直播,在民法典颁布一周年之际向社会大众以案普法。

2008年,王老太的旧房拆迁,她与两个儿子、儿媳及女儿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小儿子陆先生、小儿媳施女士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供王老太夫妻居住至百年。陆先生、施女士随后以王老太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南通开发区某小区一处75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拿房后,王老太夫妻一直在该房屋内生活,陆先生、施女士则居住在同小区另一栋二楼住宅里。

一家子各自独立又能相互照顾,王老太本能幸福地安享晚年。但岁月静好的日子有一天被打破了。2019年7月老伴去世后,王老太去女儿家住了一段时间。回来后不久,施女士让王老太搬到他们的房子里来住。王老太搬进去后没多久,就发现门锁被换,自己没法进门。

原来,陆先生和施女士感情不和,已于2018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该小区二楼住宅归施女士所有,施女士需向陆先生支付50万元。而王老太名下拆迁所得的唯一财产——其原来所住的房屋则在2010年左右就被过户给了陆先生和施女士的女儿小陆。

年逾八旬、有儿有女的老人王老太,突然就无家可归了。无奈之下,她将陆先生、施女士及孙女小陆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其原所住的住宅享有居住权,陆先生、施女士、小陆将房屋交付给她居住。

法庭上,陆先生同意母亲提出的诉讼请求,认为案涉房产本身就是用父母亲的拆迁安置平方所购买的,并在调解中心有约定:其和施女士负责购买拆迁安置房给父母亲居住到老。施女士则辩称,案涉房屋已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第三人没有参与协议书的签订,在办理过户时没有设定提供原告居住的义务,其也不是提供居住条件的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第三人小陆也辩称,原告有两子一女,均能给原告提供居住义务,暂不需要其负担赡养义务,同时其也没有参与案涉协议的签订,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双方自愿过户的,并没有约定需负担提供原告居住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老太讨要的居住权,有法律依据吗?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王老太与子女订立协议的时间远在《民法典》施行前,协议书是王老太对拆迁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并非法律定义上的“居住权”,故不能确认王老太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

但是,根据协议约定及王老太在房屋内居住多年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已至耄耋之年,处分掉唯一住房后现无任何不动产,其将来的生老病死不可避免,遵从公序良俗及协议书中其女儿“按农村风俗习惯未分得甲方财产”的约定,原告自身不可能愿意在女儿家终老,更不应该居无定所地孤独老去。案涉房屋是原告视为养老送终的归属之地,如果老人出于大家庭的稳定考虑,提前将老房拆迁所得的唯一住房处置给亲人,最终却落得无房可住,这是有悖于平等、公正及尊老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宜支持和倡导。因此,王老太享有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该权益具有排他性。陆先生、施女士、小陆均有义务向王老太交付房屋供其居住到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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