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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姓名权 要依法不能“霸道”

2021

06-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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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涵涵

因喜欢丰田“霸道”汽车(现已更名为丰田“普拉多”),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的90后男子刘某某,决定改名为“刘霸道”,但被当地派出所拒绝。该男子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已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6月20日《光明日报》)

不少人认为,改名貌似个人私事,其实不然,在一张身份证走天下的时代,公民户籍登记制度的确立除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律身份的确认,同时也是国家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根据法律规定,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能对成年人的户籍登记姓名予以变更。因为公民户籍姓名的变更特别是18岁以上成年人户籍登记姓名的变更会给社会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刘某某喜欢“霸道”汽车就改为“刘霸道”,现在该品牌已经改名为“普拉多”, 或者日后他不喜欢这个品牌了,又想改成什么?如果人人因个人喜好而不时地变更户籍登记姓名,一些不法分子也会千方百计改名换姓,则会给社会公共管理带来巨大成本,亦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法院判决刘某某败诉确实有理有据。

从法理上说,知道“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还须知道“权利不可滥用”,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取名“刘霸道”即为此类。

从“赵C”到“刘霸道”,近些年来,因姓名权起纠纷的案件时有所闻。实际上,起什么名字既考验着人们的文化底蕴,也体现着法律常识和公序良俗,在自由、开放的现代社会,喜欢“刘霸道”这个名字,完全可以用作别名、笔名、艺名或网名,不能心血来潮任性而为。要明白姓名权确是公民的权利,但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若过于追求个性、怪趣而失范,一味标新立异、恣心所欲,则既得不到法律的许可,也有违公序良俗,得不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亦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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