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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新农民”带动“老农民”增收

2021

08-2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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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丽华 张裕新

今年,海门区通过壮大村集体经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农业农村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海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绩实现新突破,目前海门经营的新型合作农场有75家,经营面积超3.1万亩。上半年,65家新型合作农场盈利的达48家。此外,海门有3242个家庭农场被纳入名录库管理,录入率达100%,其中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229家;农业专业合作社562家,其中区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150家。(8月23日《南通日报》)

步入新时代,“老农民”一家一户的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不再突出,团队整合优势资源、汇聚多方力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势涌现,我市农村基层组织紧跟时代节奏,克服基础薄弱、资源分散、力量单一的不足,新型合作农场、家庭农场等一大批“新农民”应运而生,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并通过建立“村集体+产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的运作模式,逐步走上乡村振兴的发展新路。

应当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江海大地小规模的兼业农户仍然会占大多数,这是由我市的地情、农情决定的,“老农民”仍会和“新农民”并肩发展。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确立的第一项基本原则是“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在此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因此,不仅要大力扶新扶强扶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要通过培育新型主体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提高农民,让“新农民”与“老农民”共同增收。

农民的钱袋子是否鼓起来,是检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归根结底要在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关系上做文章。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不能把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民割裂开来,要避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新型主体富了、个体农民原地踏步的情况发生。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让“老农民”也能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增收,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脱贫重点看农村,农村脱贫看产业,产业发展看组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达到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热情很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也要提高质量,在扶持发展的同时又要引导规范,尤其是强化和普通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共同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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