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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冒名求职 下班途中身亡 家属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2021

09-05

10:32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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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年逾七旬的老人借用他人身份证求职,下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后续理赔时,用人单位却否认老人在其处工作。老人跟用人单位到底存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记者3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年逾70岁的王甲没有退休金,想出去干点活挣钱,但又担心求职被拒。2019年8月,其借用50岁的同乡王乙的身份证,入职某速递公司任装车工,工资按月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的前三个月,速递公司均以“王乙”的名义发放工资给王甲。

2019年12月,王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速递公司对王甲在其处工作的事实不予认可,王甲的亲属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王甲与速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甲亲属的仲裁申请。王甲亲属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王甲的亲属提供了从速递公司监控截取的王甲身穿工作服的照片,速递公司在该照片上盖章确认“照片上的人在本公司上过班”;王甲的儿子在“王乙”工资凭证上签名收款。王乙到庭陈述“从未在速递公司工作过”的证人证言。据此,法院认为王甲的亲属已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而速递公司虽否认王甲即为王乙,但未就王乙的身份情况及另有其人举证,因此,法院确认王甲冒用了王乙的身份到速递公司工作的事实。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甲实际接受速递公司的管理、指挥,其提供的劳动是速递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速递公司定期向王甲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王甲在人格上和经济上与速递公司之间形成从属关系,其已被纳入速递公司的生产组织体系中,该用工形式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虽然王甲在入职时存在冒用他人名字的过错行为,欺骗了速递公司,但不影响王甲作为劳动者与速递公司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

法院认为,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受到劳动者年龄上限之限制。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王甲在速递公司工作期间,虽已至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退休金、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其作为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其劳动法上的保护。

最终,法院确认速递公司与王甲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通讯员吴晓华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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