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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垫资高收益,非法集资请警惕

2021

09-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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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陈某在经营抚州市某会所、抚州市赣东大道某甜品店连续亏空的情况下,妄想对外融资,扭亏为盈。为此,陈某某等人以与中国银行抚州市分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幌子,对外宣传称能够招揽到银行贷款过桥业务,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向出借人承诺借款随时可以取回的前提下,以月息3.9分至4.8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陈某某、徐某春、徐某开、曾某强等10余人借款,其中陈某某、徐某春、徐某开、曾某强等人又分别向10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转给陈某某,从中获取利息差,以吸收的资金支付个人高额消费、购买车辆、房产、对外投资、员工工资、客户投资本息等,涉案金额达到5.2亿多元。

提示:

垫资“过桥”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一般期限较短,分别为几天、几周不等,最多不超过6个月,可以弥补企业和个人融资时间上的资金缺口,是一种过渡资金,通过过桥资金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最常见的过桥业务有:银行贷款续贷过桥、贷款变更银行过桥、归还按揭赎楼过桥等。针对有临时性资金还贷(过桥)需求的客户,南通市处非办建议向已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备案的各县(市、区)政府转贷服务机构进行咨询,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且更有保障。

在此案中陈某等人利用过桥垫资之名,行的却是非法集资之实,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识别此类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甄别,关注经营资质。凡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单位,应获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我们在将资金投入这些公司之前,应仔细做好甄别工作,查询其经营资质,时刻提高警惕,切勿掉入非法集资陷阱。

2.树立正确理财观念,勿轻信高息诱惑。一般而言,银行贷款过桥业务期限短,收益高,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此案中陈某等人承诺的收益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因此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保持清醒,勿要受高利诱惑,丧失理智。

3.提升金融素养,维护合法权益。在《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此案中陈某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办理过桥垫资业务,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多掌握一些金融知识,明确法律禁区,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素材来源于抚州经侦,由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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