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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调解“面对面”言和,工伤事故当事人收到14万元赔偿款

2021

10-01

07:49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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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工伤事故的理赔中,双方为确认劳动关系闹上法庭。记者9月30日从如皋法院获悉,随着远在山西的任某收到14万元的赔偿款,这起历时半年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收到款项后,任某立即致电法官:“谢谢公正细致处理案子!”

2019年1月,南通某建材公司与石某签订货车租赁合同,将公司所有的三辆泥罐车租赁给石某经营。2019年10月,任某从网上看到了石某发布的货车司机招聘信息,同年11月,任某受石某雇佣驾驶泥罐车,工作地点在南通某建材公司,劳动报酬由石某支付。同年12月底,任某在车顶锁盖时从车上摔下来,两脚跟骨折。

今年年初,任某治疗结束后,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与南通某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材公司对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不服,一纸诉状将任某告上了法庭。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先以电话沟通的方式听取双方意见,双方均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原告一方,其认为,任某并不接受其管理,工作不由其安排,工资也不由其发放。对此,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做思想工作及释法明理,以便后续开庭审理工作的开展。

法官认为,建材公司将车辆租赁给石某经营,任某受石某雇佣从事运输,任某与石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任某有权按工伤标准要求石某赔偿,由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向原告释明,建材公司应按照工伤标准给予任某相应赔偿,公司可以根据与石某的约定再向石某追偿。

经历了两次开庭审理及穿插其中的数次调解工作后,原告方逐渐认可法官的观点,被告方情绪有所缓和。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再次通知双方到法院,对前期调解成果进行加固,终于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面对面握手言和。考虑到任某来往不便,调解协议采用支云庭审的方式从网上签字确认。原告也于约定日期完成了14万元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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