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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电动三轮车遇事故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法院支持

2021

10-25

10:19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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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驱动三轮车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范畴,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领取相应的行驶证以及投保交强险。一男子驾驶这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家属理赔时却吃了保险公司的“闭门羹”。记者昨日从启东法院了解到,该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款32万元。

2019年8月和12月,袁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20年7月,袁某驾驶电驱动三轮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袁某身亡。交警部门认定,袁某驾驶不可注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后,袁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抗辩,袁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是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而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条责任免除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应为,被保险人客观上有条件取得相应机动交通工具的行驶证。电驱动三轮车并不在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照所依据的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中,公安部门并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证照许可管理。在事故发生之前也不能像其他机动车一样,领取相应的行驶证以及投保交强险等,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机动车范畴。故被保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获得机动交通工具相应的证件,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

同时,鉴于某些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达到了与其他机动车相同的性能,在意外伤害险中,可能会增加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保险公司因此将其作为免责条款也符合保险业经营的风险选择原则,但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予以特定化。而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将此种情形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予以具体化。立足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应当判定被保险人所涉情形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免责范畴。

法院认为,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相应的赔偿,保险人在接受保费时亦清楚投保人的想法,况且保险人对电驱动三轮车无法取得驾驶证或行驶证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购买保单的期望不在其保单保障的范围之内,就应当告知其期望与实际保障范围之间的差距,以便其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寻求保障,但保险人并未明确告知驾驶电驱动三轮车致害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原告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系其合理期待。

综上,启东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万菊英 王俊博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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