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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物业合同被撤销 参与表决业主未过法定比例

2021

10-27

09:3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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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和睦的物业关系是每个业主的美好期盼,但现实却常常挺“骨感”。海安一小区业主就因为业委会未经同意更换新物业公司,而与业委会对簿公堂。记者26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这起业主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撤销。

丁某、王某为海安一小区的两位业主。2019年10月,原服务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撤离,为选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物业委员会向业主发布公告,并向业主发出《意见征询》表,征询意见事项为:聘请和美公司(化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费价格由原0.8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元/平方米/月。

2020年5月,小区业委会对意见征询结果进行公示,结果为:27户同意调整物业费,占4%,608户不同意物业费调整,占96%;445户同意聘用和美公司服务,占64%,253户不同意,占36%。

自公告贴出之后,丁某、王某为代表的小区多数业主对公示事项提出反对意见,并通过多种途径向业委会反映情况。然而,在双方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小区业委会就与和美公司签订了《江苏省住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3年。当王某再次与工作人员沟通物业问题时,才被告知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完毕。

王某、丁某认为,业委会在没有听取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系私盖公章,私自使用了业委会的权利,遂诉至法庭。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王某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当其认为案涉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中,同意和美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为445户,虽然多于不同意的253户,但以被告认可的总户数为1100户计算,参与表决的698户没有达到《民法典》规定的参与表决的最低人数(即总户数的三分之二),进而无从评判同意者的人数是否达到法定要求。而且,其中也没有对同意和美公司作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公示。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撤销《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通讯员 沈星杏 刘春华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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