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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下调, 购房款也要跟着“缩水”?

2021

11-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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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翟某买了一套房,交房时,他发现增值税税率下调,于是要求开发商按照下调税率退回部分购房款,却遭到了拒绝。记者22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这起因税率降低引发的案件,翟某的请求被驳回。
  2017年12月,翟某与兴旺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1317579元,合同中载明,房屋单价、总价、面积补差款以及买受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按揭款等所有购房款,均已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率为11%。合同签订后,翟某于2018年1月按约定付清购房款。
  2019年7月,翟某接到交房通知时得知,增值税的税率已从11%下调为9%,便向兴旺房地产公司发函,要求其退回多收的增值税23740元。但兴旺房地产公司书面回函称“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并不会影响到购房价款的变化”,并于次月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具了总额为1317579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中载明税率9%。
  翟某与兴旺房地产公司理论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旺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11%税率开具销售发票。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合同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17579元,应理解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约定了固定房屋价款的计价方式;其次,合同附件“补充条款” 中载明的内容是“营改增”试点意见在商品房预售中的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而改变,故该条款仅是对合同房款组成的客观罗列和说明,不能视为在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对合同房款或房款计价方式的变更;再次,为优化经济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激发企业活力,2019年4月1日起房地产增值税税率降至9%。翟某与兴旺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8月4日办理交房手续,此时兴旺房地产公司向翟某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并无不当之处。据此,如东法院驳回翟某的诉讼请求。翟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合同条款以及附件的约定,该房屋价款固定,且已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故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不影响房屋含税总价数额。在含税总价固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率的增减与翟某利益无直接关联。兴旺房地产公司根据规定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不会改变翟某缴纳房款的总额,亦符合降低企业税负的政策本意,故翟某要求开具11%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通讯员 冒瑶瑶 镇永娟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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