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2021
12-20
10:14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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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一对夫妻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到法院。本金有借条作为依据,但利息却是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法院会支持吗?记者昨天从海门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率标准计算。
徐某从事海鲜批发生意,其与经营制冰冷冻业务的吴某、石某夫妇通过生意往来多年。因资金周转需要,吴某多次向徐某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分。
2019年8月,吴某再次以经营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并让徐某将钱款汇入其妻石某的账户,利息按惯例口头约定的月息1分。当日,徐某委托其弟向石某的账户转账190万元,徐某另拿出20万元现金给了吴某。吴某夫妇收款后出具了借条。2020年9月,因吴某夫妇未按约还款,徐某诉至法院。
对借款事实及数额,双方都没有异议,但之前口头约定的利息,到了法庭上能算数吗?海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然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1%,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虽然电话录音中有谈及利息的内容,但双方经磋商后未能达成一致的还款意见,最终也未能确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自起诉之日起,原告可要求两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通讯员陆斐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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