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2022
01-18
10:20
来源
分享
投保人醉驾电动自行车出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其既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醉驾又是免责事由,因此拒绝赔偿。保险责任到底如何认定?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摩托车、拖拉机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周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撞树身亡。事故发生后,周某的继承人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保险公司认为,周某投保的是摩托车、拖拉机驾驶员意外险,而其在事发时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且周某醉驾系免责事由,因此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
周某的继承人则称,此前,保险公司仅向周某送达了一份保险单,并未向其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周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将该保险条款送达给了投保人,故本案仅能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确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涉案保险单载明的内容,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意外伤害烧伤,而根据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并不能直接推定,只有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根据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在原、被告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管是基于通常理解还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周某的死亡都应当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保险条款既载明了被保险人非因驾驶摩托车、拖拉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又载明了被保险人醉酒期间、酒后驾车期间均属于免责事项,但是保险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也未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保险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通讯员王磊 记者王玮丽
南通日报社 2009-2021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6468-3号苏新网备201004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13
南通报业传媒集团拥有南通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68218870 邮箱:ntrb@163.com
发行热线:85118867 广告热线:85118892 爆料热线:85110110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