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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因未尽告知义务败诉 出了车祸才知还要自担5%赔责

2022

06-30

07:57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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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网讯 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辆商业险合同中的一项附加条款,绝对免赔率需要经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商定、共同认可。而启东的李某在出了车祸后才被保险公司告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他需要自担5%的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记者27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驾驶员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朱某住院治疗后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李某参加的机动车商业险部分包含绝对免赔条款,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9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对此,李某称,自己是通过微信签署保险合同的,当时业务人员并未提示或告知保险免责条款,自己也并不清楚保单中有该条款。

引发双方争议的绝对免赔率究竟是什么,签订附加条款对于投保人来说又意味着什么?简言之,绝对免赔率就是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绝对不赔的比例,也是每次事故中车主需要自己付费的部分。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作为一种“减费”项目,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该附加险,相应的主险保费会相对便宜,但是出险后车主能够获得的赔偿也会减少。

启东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绝对免赔特约条款约定绝对免赔率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那么,保险单上是怎么约定的呢?经查,李某与财保险公司签订的《投保单》附加绝对免赔特约条款(三者)中确实载明了“绝对免赔率”字样,但双方并未对具体的数额进行约定,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法院认为,据此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而李某也否认其在参加保险时知晓该绝对免赔特约条款的内容,故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

通讯员常盼盼 徐越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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