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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低价卖了学区房,后得知拆迁权益或近百万元 交易欲反悔,官司能打赢吗?

2022

08-21

10:31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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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28万卖了“老破小”学区房并转移了房屋的拆迁权益。不久后,他得知拆迁权益或达百万元,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这官司能赢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老沙早年与妻子离婚,儿子小沙随母亲在上海生活。老沙退休后常年在河南生活,偶尔回南通处理事务。十几年前,老沙花11500元购买了位于南通市区的一套面积24.92平方米的房改房,产权归他个人所有。2020年10月的一天,回南通办理银行卡业务的老沙,遇到熟悉房屋拆迁评估的小查上门来询问是否愿意卖房,老沙称30万元就卖。经过双方协商,老沙将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查之父老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小沙从朋友处得知了此事。他立即赶到河南告诉父亲,房子是学区房,拆迁能有100多万,老沙一听急了。

2020年12月,经老沙的弟弟申请,崇川法院依法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老沙进行精神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老沙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状态),目前无民事能力。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宣告老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沙为其监护人。

2021年10月,由小沙作为法定代理人,老沙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老查签订的一系列合同。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难以通过直接评估的方式确认当时的市场价值,小沙提供了两名从事中介工作的证人证言,证明当时案涉房屋的价值应该在60~80万元之间。小沙称,加上装修补贴等,价值或近百万元。

老查辩称,即使案涉合同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偏差,并不等于显失公平,老沙自愿签署相关文件和承诺书,以及对住房安置有清楚的了解,不存在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名证人作为中介的工作人员,对案涉房屋区域的房屋价格比较了解,其证言具有证明力。再结合南通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案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实偏低,认定利益显著失衡更接近事实。故法院认定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其次,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主要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经验或交易经验,而本案中老沙签订合同时已经75岁,且长期生活在河南,缺乏对南通房地产行情的了解和相关交易经验也在情理之中,故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签订时显失公平。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沙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老查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不适用民法典。)

通讯员杨佳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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