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2022
08-24
10:39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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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劳动者入职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及职责,用人单位无故不得擅自为劳动者调岗。如果单位擅自调岗降薪,员工应当如何维权呢?记者22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3月,顾某入职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同年7月,顾某在工作过程中被砂轮碎块砸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但不构成伤残等级。休息月余后,顾某重返工作岗位,但公司却以打磨工暂不缺人为由将顾某调岗做打杂工。
顾某受伤前的月薪为10000元左右,调岗后月薪直接降到4000元左右。对调岗降薪,顾某明确表示拒绝,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其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对其调岗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对原告进行调岗降薪的合法制度依据,且未与原告协商一致,擅自对原告进行调岗并降薪,直接导致原告的收入大幅下降,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在法院主持下,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余元。
通讯员 张慧敏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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