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2022
10-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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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700元。转眼4年过去,孩子逐渐长大,学习生活开支也变大,当初协商好的抚养费渐渐不够花了。那么,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20日,南通中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孩子的父亲每月承担孩子生活费1000元,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的50%。
陈先生与曹女士结婚后生育一子牧牧。2017年8月,曹女士与陈先生经海门区人民法院调解后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陈先生自2017年8月起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7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今年7月,牧牧初中毕业后考上了当地一所职业大专院校,每月的生活开支大幅增加。曹女士因为再婚后也生了孩子需要抚养,同时家里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她逐渐感到了经济的压力。因多次要求陈先生增加孩子抚养费无果,曹女士便以儿子的名义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其已再婚,妻子此前也育有一女,需要其抚养,其岳父岳母年事已高,也需要其赡养,而自己的工资目前仅能解决温饱问题,因为行业不景气还随时可能下岗。因此,他无法负担对儿子更高的抚养费。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子女抚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陈先生与曹女士在离婚时确定了牧牧抚养费用的负担及标准,但并不妨碍牧牧作为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判决的标准。具体抚养费用标准的确定,除根据保障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这一重要原则外,还需根据父母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其中,子女的实际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这既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体现,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客观要求,即抚养义务人应满足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尽量为其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同时也应和子女实际需求相符,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
综合考虑牧牧实际学习生活的需要、陈先生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及从抚养权利人的需要与抚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要件相对均衡的角度,法院酌定由陈先生自2022年7月起每月负担儿子1000元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独立生活时止。
陈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文中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张美芳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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