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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奏黄河大保护的法治交响

2023

04-01

11:11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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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保护法4月1日起施行。法律强调,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人民日报》3月31日)

保护黄河,法治先行。黄河保护法的正式施行,是对现行流域法律版块的有益补充,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夯实了法治基石,也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源源不断的法治力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作为我国的第二部流域法律,黄河保护法重点突出,亮点纷呈。我国首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正式施行2周年,增强了亿万百姓保护长江、爱护长江的责任意识,也结出了长江大保护的累累硕果。但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黄河保护法在第四章用专门一章共15条,详细规定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具体措施。总则第8条更是明确指出,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由此不难看出,从今起正式施行的黄河保护法,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以法治重拳保护母亲河,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让黄河焕发美丽新颜。立法守护只是第一步,如何保障执法力度不减,违法行为必被究责,才能让法律真正落地见效。此前专家解读就曾指出,黄河保护法将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对于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或者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或者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只要有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违法行为,第109条授权由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5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可谓金额巨大,代价极高。以“绝不能触碰”的态度守护母亲河,严惩那些破坏生态发展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黄河流域的永续发展。

立法守护母亲河,更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事关生态文明建设长远发展的相关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推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一部长江保护法让“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深入人心,践之于行,推动长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黄河保护法的施行也能够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添砖加瓦。与此同时,我们也期待有更多相关法律法规加入,不断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黄河岁岁安澜,华夏生生不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让我们以法为盾,久久为功,齐心协力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宏伟蓝图变为生动现实,不断书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苏欣)


[编辑: 季肖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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