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26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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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货车司机吴某在某轮胎店购买了14条轮胎。此后,吴某因轮胎质量问题与该轮胎店发生纠纷,并发现当初购买的均为出厂3年以上的库存轮胎。吴某认为,该轮胎店销售库存轮胎的行为构成欺诈,于是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货款19600元,并三倍赔偿损失。记者昨天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被告轮胎店辩称,其销售的轮胎没有质量问题,轮胎质保期为5年,这是公司规定,也是国家规定,轮胎只有生产日期,没有报废日期。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轮胎的销售期限问题,虽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轮胎出厂以后的销售期限,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或经销企业(指终端零售商)将商品售出1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轮胎经销企业不应经销不能理赔的轮胎。因此,出厂3年以上的库存轮胎不属于正常售卖的轮胎范围,除非经销商向消费者事先明示并在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情况下议价销售。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轮胎店出售给吴某的轮胎,是安全使用寿命远低于正常销售标准的轮胎,应属于瑕疵轮胎。理赔期限与某轮胎店抗辩的5年质保期并非同一概念。
诉讼中,吴某因所购轮胎中的两个已更换,其余仍在使用,故放弃了退货请求。
法院认定,某轮胎店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向吴某销售从生产日期起算已超过3年的轮胎,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某轮胎店赔偿吴某三倍损失58800元。
通讯员郁华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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