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闻播报 即时发布 视频直播 图说南通 理论圆桌 江海评论 财富天地 热点专题 通知公告
首页 > 社会 > 正文

240只网购烧饼是三无产品?买家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2023

07-25

10:02

来源

南通网

分享

消费者马某花950元一次性网购了240只散装烧饼。收货后,其认为这些烧饼属于三无产品且商家提供不了生产许可证,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记者21日从崇川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平台向张某经营的微店购买了甜咸、咸味、传统老酵的草鞋底烧饼各8份,共计240只,支付950元。张某在微信中告知马某,草鞋底无外包装,系由厂家直送的散装食品,马某对此予以认可。

当日,张某指示该草鞋底的生产者某糕点店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马某。草鞋底分别装在四个标有“南通市×香村食品店”的塑料袋中,塑料袋上标明了店址、电话,送货单上标有生产日期、发货人,同时注明联系电话。

马某在送货单收货人栏签字确认,但食用时发现标签信息不全,并且认为商家未向其提供生产许可证。当日下午,马某通过微信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并将起诉状发给对方。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将张某诉至崇川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马某向被告张某购买草鞋底,张某通过向某糕点店购买草鞋底后指示交付给马某的方式完成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且马某已实际支付了950元的对价,应当认定为马某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生产产品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为散装食品,并在送货单上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要求退回货款并按十倍的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终审判决。

通讯员邓琳炜 古林 记者王玮丽


[编辑: 季肖寒 ]

南通日报社 2009-2021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6468-3号苏新网备201004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13

南通报业传媒集团拥有南通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68218870 邮箱:ntrb@163.com

发行热线:85118867 广告热线:85118892 爆料热线:85110110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