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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双方名下,婚没结成房咋分?

2023

10-12

11:10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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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订婚时,男方为表诚意,主动将女方的名字加在了婚房的购房合同上,事实上房子首付、贷款全由男方负担。此后双方分手,房子的权属该如何分割呢?9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女方配合男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6月,小金和女子小袁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3个月后,双方在亲友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小金家在南通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小金和小袁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0万元。为了表示对小袁的重视和结婚的诚意,小金一家提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写上了小金和小袁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剩余136万元房款由小金和小袁为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而实际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

本来万事俱备,只待吉日成婚。但两个年轻人很快发现,由于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乏了解,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方面差异较大,种种的生活琐事都无法沟通解决,最终两人走到了分手这步。

分手后,小金要求小袁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但小袁不同意。为此,小金一纸诉状将小袁诉至崇川法院。

法庭上,小袁辩称,其对涉案房屋拥有份额,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不能涤除其享有的买卖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和小袁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为双方结婚而做准备,是双方订立婚约意思表示的延续。小金虽将小袁列为共同买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系由小金父母支付,购房贷款也由小金单独偿还,期待在婚姻缔结成功后让小袁获得利益,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金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其享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法院还认为,案涉房屋虽未进行登记,但已完成全部结算,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对房屋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有利于明晰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当然,小袁系案涉房屋的共同还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权益归小金享有后,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影响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小袁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小袁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高雁 古林 记者王玮丽

[编辑: 季肖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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