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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的一对恋人分手, 40万转账要还吗?

2023

10-12

11:10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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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合伙做生意,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到底是算恋爱花销,还是用于公司经营的费用?记者9月23日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因恋人兼合伙人“分道扬镳”引发的借贷纠纷。

曹某和卢某原为男女朋友。恋爱期间,卢某注册成立了A公司,曹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2022年7月至11月,曹某陆续向卢某转账共计40余万元。在此期间,卢某为公司租赁房屋、装修、进货以及向曹某转账等共计花费30万余元。2022年11月初,曹某、卢某分手,卢某离开A公司,曹某更改了A公司广告牌。

此后,曹某诉至启东法院,请求判令卢某偿还欠款。对此,卢某辩称,双方之前既为恋爱关系亦为合伙关系,现实体店仍由曹某经营,曹某给其的转账多用于店铺经营,部分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开销,其与曹某间不存在借贷合意。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和卢某的陈述均能证明双方在恋爱期间合伙经营。但曹某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与卢某存在借贷关系,既未要求卢某出具借条,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卢某向其借款的事实。而卢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则证明双方存在合伙经营关系。在此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启东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日常生活中,借款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但存在碍于情面或签订借款合同意识不强等情况,一些原告在起诉时往往只持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而缺乏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从而导致法官在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难度极大。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法官提醒,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作出明确表示,通过借条、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留存,以免日后产生纠纷。通讯员陈佳濠 记者王玮丽

[编辑: 季肖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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