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1-10
10:14
来源
分享
一对夫妇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此后男方患病辞职,失业加上治病花销,经济压力非常大,为此,他提起诉讼,希望能够降低抚养费。记者8日了解到,南通中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定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011年1月,张强认识了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许晴,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于2012年5月登记结婚,2015年7月生育一女张琪。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没有持续太久,因生活琐事与孩子教育等问题,张强经常与许晴发生争吵。2021年4月,张强与许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许晴抚养,张强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
在离婚之初,张强在每月给付孩子4000元抚养费之余,还时常给孩子买衣服、给孩子零花钱,并在约定的探望日带女儿外出游玩。2021年12月,张强因身体原因从原公司辞职,后未找到合适工作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22年3月,张强因患有丙型肝炎肝硬化而入院治疗,经治疗好转后出院,但需要定期复查,并按时用药。
张强出院后因失业加之身体患病,想与许晴协商减少女儿抚养费,但遭到拒绝。张强无奈诉至崇川法院,以自己失业且患有慢性疾病为由要求将女儿的抚养费由每月4000元减少至1000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
本案中,张强与许晴在2021年离婚时约定张琪的生活费为每月4000元,虽然超过本地区实际生活水平,但系张强自愿承受,体现其对张琪的关爱,若无特殊情况,此标准下张琪会在经济相对宽裕的条件下成长。现张强健康受损又无固定职业,负担能力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化,其要求调低原约定的生活费标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综合考虑张强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结合张琪的生活实际需要,认为不可因对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的突然大幅度降低以导致其生活质量断崖式下降,最终酌定张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张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南通日报社 2009-2021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6468-3号苏新网备201004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13
南通报业传媒集团拥有南通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68218870 邮箱:ntrb@163.com
发行热线:85118867 广告热线:85118892 爆料热线:85110110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