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3-0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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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承揽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但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直没能拿到承揽费用。挖掘机难道就白白“打工”了吗?为此,刘某将建设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法院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刘某7.5万余元的挖掘机费用。
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接了南通某菜市场的部分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公司经人介绍,使用刘某的挖掘机进行破碎、挖掘作业,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施工结束后,某建设工程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挖掘机费用。刘某多次前往施工现场索要,派出所也曾多次调处,但某建设工程公司始终分文未付,刘某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方表示不认识刘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只同意与介绍人结算。此外,他们认为在施工工时确认单上签字的并非其公司员工,应视为无效签字。且刘某主张的费用远超中标价格,因此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完成了破碎、挖掘承揽义务,而被告接受了承揽成果,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关系。
费用标准和工作时长如何认定?法院认为,双方虽没有书面合同,但介绍人主动到庭说明情况,对双方之间口头约定价格的事实予以说明,且原告主张的费用标准亦符合破碎、挖土的市场行情,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单上的签字人员虽然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也没有书面授权材料,但法院考虑工时确认是最后结算不可或缺的一环,由与挖掘机密切配合作业的施工班组人员负责确认工时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且被告公司对签字行为当时并无异议。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并判定被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判决目前已生效。通讯员刘文哲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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