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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路千万别任性

2024

03-05

10:06

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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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因经济环保、高效便捷,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因“闯红灯、逆行、未按车道行驶、未佩戴头盔、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频发。

2021年至2023年,崇川法院共审结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622件,其中涉电动自行车纠纷1945件,占比74.2%。2021年至2023年,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分别占33%、34.4%、36.5%。近日,该院发布两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54岁的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我市城港路某路口时闯红灯,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住院治疗122天后,李某最终因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疏于观察未充分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后李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65余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考虑到李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性质,确认由张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方的总损失为14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按责赔偿共计63余万元。

据了解,崇川法院审理的涉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案件,集中发生在60岁左右的老年驾驶人群中。法官提醒老年朋友,李某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惨痛代价应当引以为戒。

案例二:

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既害人又害己

吉某驾驶轿车途经崇川区集安路某路口时,与申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申某以及沈某车后座搭载的管某受伤。申某全身多处受伤构成五级伤残,管某也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申某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规定。同时,因无法查清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路口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交警部门无法认定吉某、申某、管某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

后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未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吉某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某驾驶非机动车违法搭载成年人管某在道路上行驶,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吉某10%的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按责赔偿120余万元。

法官提醒:《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规定载人会影响车辆的制动性,当出现超重情形时,会导致车身失衡及制动失灵等现象,一旦遇有紧急情况,若驾驶人来不及反应处理,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讯员乔旭阳 记者王玮丽

[编辑: 季肖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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