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2-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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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经申请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其在获得工伤工资后,还能要求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吗?上周,海门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去年10月9日夜里,卓某驾驶小汽车与陶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陶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发后原告所属单位并未停止向其发放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原告所在单位向其每月发放的钱款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以此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影响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最终,海门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误工损失的诉请。
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职工在因工受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并无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并不能因被侵权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减免自己的侵权赔偿责任,否则无异于侵权人将自己的侵权责任转嫁给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本案中,陶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其事发后取得的收入为单位按工伤待遇支付的工伤工资,不能以此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影响其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损失。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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