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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父亲去世,爷爷和母亲抢监护权 法院:不符合可撤销监护权的情形,驳回

2025

01-0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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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父亲去世后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生病住院一段时间,孩子爷爷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法院会支持吗?上月31日,海门法院发布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介绍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小蔡出生于2015年,其父亲于2017年因故身亡,家属获赔后为小蔡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小蔡单独所有,房屋不动产权证由小蔡的母亲顾某保管。2020年7月,顾某因病住院治疗,小蔡随爷爷老蔡共同生活。顾某病情好转出院后,因看望孩子与老蔡发生纠纷。

2024年2月,老蔡以顾某不履行监护职责、保管小蔡的不动产权证导致房屋处于风险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小蔡的监护人为老蔡。顾某不同意变更监护人,其辩称,自己并非对孩子不闻不问,甚至还因无法见到孩子报过警。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小蔡的父亲已故,顾某为小蔡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顾某目前身体及经济状况不存在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其亦未实施损害小蔡合法权益的行为,小蔡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教育及身心健康。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蔡的申请。

海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爱华介绍,2020年以来,海门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10件,其中9件系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提起监护权撤销诉讼。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张美芳

实习生朱一冰


[编辑: 高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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