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找情人,把夫妻共有财产做人情发红包送礼物,妻子可以追回这笔钱吗?记者近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8.5万余元。
狄某和蒋女士于2010年结婚,但狄某在公司还有一个老相好赵某,在公司的近十年里,狄某和赵某都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逢年过节狄某都会给赵某转账买礼物,长期下来流水达20余万元。尽管这对地下情人小心翼翼,但终究纸包不住火,狄某的妻子蒋女士还是发现了这段不可见光的关系。一时间,震惊、愤怒、悲伤的情绪在心头交杂,不过很快蒋女士冷静了下来,开始查狄、赵二人的交易记录。在查清二人来往转账数额存在的差值后,蒋女士将赵某告到法院,请求判决赵某归还这笔钱。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至2021年,狄某以还信用卡、代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向赵某转账20.4万余元。2012年至2021年,赵某陆续转账给狄某11.8万余元。上述各类转账以及代付、代还信用卡款项相折抵,赵某实际从狄某处获益8.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狄某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收取狄某交付的款项,已完成对赠与合同关系的初步举证义务。被告虽抗辩狄某和其的钱款往来并非赠与,但未能列举充足反驳证据。狄某亦辩称其与原告原为同事关系,因报销垫付及彼此借款还款等事宜发生资金往来,但也未能对此进行举证。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认定狄某与被告之间赠与关系存在。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本案中,狄某跟原告的信件当中多次陈述就是自己犯了错误,对不起妻子;被告在与原告的通话中也认可了自己犯了成年人的错误。且狄、赵二人在特殊日期转账的数额均为“520”等特殊含义的敏感数字,可以认定二人存在暧昧关系,证明狄某未尽到婚内的忠诚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狄某在十年间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赵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与蒋女士平等协商并取得蒋女士的同意,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认定狄某对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赵某返还蒋女士8.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陈羽柔 古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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