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本网讯 几年前,市民徐女士听信培训机构“不上包退”的承诺,花2万多元为女儿报了一个舞蹈兴趣班。然而,没过多久,该兴趣班突然宣布闭店停业。徐女士联系兴趣班负责人时,却被告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予退还任何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将该兴趣班的运营方红日公司(化名)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徐女士未能继续参加课程系因红日公司单方闭店行为导致,红日公司应退还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费用部分共计9000余元。
2020年11月,徐女士与红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商谈为其女儿在红日公司举办的舞蹈培训课程事宜。王某向徐女士推荐购买课程,并承诺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双11’活动”“送课”“不上包退”等。2021年1月16日,徐女士与红日公司签订《课程注册协议》,约定课程期限36个月,课时200课包送40课,应付金额26000元,实付20900元。协议中还规定了退费的注意事项,其中注明:“已消耗课程小于全部课程三分之一(不含)者,可退还已付课程费用总额的50%”。
2024年1月22日,红日公司闭店停业,直至此时,徐女士购买的课程还剩余207课时。徐女士找到红日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红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退费。
徐女士认为,她支付了20000多元,孩子才上了没几节课,机构就倒闭且拒绝退款,这显然不合理。她将红日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课程注册协议,红日公司返还剩余课程费用9000余元。
法庭上,红日公司辩称,《课程注册协议》报名须知中课程期限载明“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上课课程将自动结束,中心将不再退还相应费用,赠送课时须在正式课程消费完毕后使用”。该条款是双方约定内容,故合同到期后无须退费。
徐女士称,买课的时候王某向她承诺的是可以退款,该承诺构成口头合同,与该条款不一致,且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向徐女士充分说明该条款的内容。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红日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课程注册协议》约定的课程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21年1月16日至今,已超过上述约定的履行期限,故双方《课程注册协议》期限已届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无须另行确认是否解除,对于徐女士要求解除《课程注册协议》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在与徐女士协商报名交费过程中明确表示平时请假不划课时,且从未提示过课程费过期不退的内容,亦明知且同意徐女士女儿一周上一节课,按正常课时消耗一周一节,36个月亦无法将报名时的240节课履行完毕,故该约定内容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同时,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限制了徐女士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合同履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因红日公司闭店停业,未履行完毕的课程费用应退还。
徐女士实际支付费用20900元,购买课时240课(含赠送40课时),剩余课时207课,红日公司的消耗课时及剩余课时记录中对于徐女士购买课时与赠送课时并未作出区分,法院亦难以认定,故红日公司应退还207课课程费用总额的50%,共计9000余元。
红日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羽柔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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