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夫妻离婚后,养女随女方生活,并在成年后与养父解除了收养关系。如今,年近古稀的前养父却找上门来讨要赡养费,这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记者2日了解到,启东法院调解了这起赡养费纠纷。
1984年,徐某与妻子周某收养了一个女儿取名周小某。1995年,徐某与周某离婚,周小某跟随母亲周某生活。离婚后,徐某与另一名女子顾某再婚,并生育双胞胎儿子,但其中一人系智力残疾。2006年4月,徐某与顾某离婚,智力残疾的儿子随徐某生活。
2000年8月,尚未成年的周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徐某的收养关系,被法院予以驳回。2024年3月,徐某与已经成年的周小某经法院调解,最终解除收养关系。
如今,徐某年近古稀,多种疾病缠身,还需要抚养智力残疾的儿子,生活比较困难。其诉至法院,要求曾经的养女周小某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第一次开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徐某同意在赡养费数额上作出让步,而周小某坚持认为,徐某在收养期间没有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而且自己与徐某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她不同意支付赡养费。调解中,双方对徐某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及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第二次开庭,考虑到一纸判决难以化解双方的矛盾,也无法解开双方的心结,承办法官再次尝试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各自进行释法说理,耐心讲解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具体生活费的标准要根据本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抚养子女时间、赡养人数等情况确定。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250元。
通讯员潘小维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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