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鲜闻播报 即时发布 视频直播 图说南通 理论圆桌 江海评论 财富天地 热点专题 通知公告
首页 > 社会 > 正文

同居时购房,分手析产起纠纷 法院:依出资比例综合考量进行分割

2025

04-19

09:19

来源

举报

分享

一对年轻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后二人分手,男方请求对自己出资50万元参与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记者17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依据出资比例、综合考量同居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酌定返还男方20万元。

2023年2月,大学毕业不久的小伟(化名)与小茜(化名)在一场同学会上相识。同年5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因为同在市区上班,为了便利工作生活,两人决定共同租房,并于同年6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的收入仍然归各自所有,但也存在许多共同的日常生活开销。每逢重要节假日,小伟会购买名牌服装、黄金饰品等大额礼物送给小茜表达爱意。

2024年春节期间,小伟表示想要购买一套新房,一来可以改善居住环境,二来以后结婚可以用作新房。小茜表示,两人仍然年轻,不必着急结婚。

2024年10月,小茜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首付需要80万元,余下120万元打算贷款。小伟得知后,立即向小茜转账50万元,表示可以将此款用于购买房屋。小茜将这5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但房屋登记证书上仅有小茜一人。

在两人同居期间,小茜曾两次意外怀孕,但因为两人尚未正式结婚,小茜选择了终止妊娠。

2025年1月,小茜与小伟因性格不合分手。因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共识,小伟将小茜诉至通州法院。

小伟认为,其向小茜转账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屋,应当享有相应份额。小茜则辩称,其购买房屋时并未要求小伟共同出资,是以个人名义购买,且该房屋仅登记其一人,故该房屋与小伟无关。至于小伟转账的50万元,是因为两人同居期间,其用于日常消费的金额比小伟多,且自己两次终止妊娠,身体受到了较大伤害,因此,这50万元是补偿其人身和精神损害的费用。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本案中,案涉房屋购买于小伟与小茜同居生活期间,虽然小茜主张其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是小伟向小茜转账了50万元,且该50万元亦被小茜用于房屋首付,故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以两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两人同居共同生活情况,尤其是小茜曾两次终止妊娠、客观上身体受到一定伤害等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属小茜所有,酌定小茜返还小伟20万元。

小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吴振宇 古林 记者王玮丽


[编辑: 高锋 ]

南通日报社 2009-2021 版权所有

苏ICP备08106468-3号苏新网备201004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80013

南通报业传媒集团拥有南通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13-68218870 邮箱:ntrb@163.com

发行热线:85118867 广告热线:85118892 爆料热线:85110110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世纪大道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