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19日,海门法院在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案件中首次适用“执前扣划”制度完成案款发放。当事人收获从“保全冻结”到“案款到账”无缝衔接的体验。
2020年4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4月,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名下的全资子公司某建筑产业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两合同均约定,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竣工验收3年后付清。上述两工程分别于2020年7月和8月完成验收。然而,经某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催要,某教育科技公司和名下全资子公司均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海门法院。
案件审理中,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就两笔工程款分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对某教育科技公司和某建筑产业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等进行冻结。
虽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但双方主张的金额仍旧相差数万元,调解陷入了僵局。同时,某教育科技公司还对于款项的支付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认为其需履行的款项已被法院冻结,不愿再额外用其他账户的钱款进行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亦不愿意先解封再回款。
如何让原告尽快收回款项,被告早日解除账户查封、恢复正常经营?海门法院民一庭与执行局法官就案款划扣方式进行了充分协调与沟通,承办法官提出“执前扣划”这一方案打破僵局,双方达成了一揽子解决合同项下的全部纠纷的调解框架,并迅速达成了具体的调解协议。由法院在被告已保全的两个账户中分两笔直接划扣全部待履行款项,交付原告银行账户,扣划成功后所有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5月8日,在审判、执行部门的密切协作之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在13日至银行完成现场扣划,及时对当事人的账户进行了解封,并于19日完成案款发放。
据介绍,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出台和254号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审慎核查,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在审执联动机制的保障下采取执前扣划措施,既让企业的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又不影响债务企业的经营信誉,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助推作用。
通过“执前扣划”,能够减少债务人的资金负担,有效推动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同时也避免了常规进入执行程序、承担执行费用的又一番波折。海门法院将强化审执联动,推进财产自行处置,确保“执前扣划”制度依法规范落地。
通讯员王卫国 吕阳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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