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处非办在本报刊登多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示非法集资风险,社会反响热烈。近期,市处非办将再刊登一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帮助广大市民朋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认清非法集资本质,守住钱袋子。
2014年4月,广东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某区域性股权市场核准挂牌交易。之后,该公司召开“定向增资扩股”发布会,声称其为国内一家专注风力发电的高科技企业,行业领先,相关产业遍布全国,并已完成“挂牌上市”。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现在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出售公司股权,并提出“原始股受让”方案:投资者通过认购“股份”受让相应数量原始股,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股权众筹定增协议,协议约定以3个月为期限,逐月按5%支付利息,并承诺68%的年化收益率。该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投资人认购狂潮。据悉,发布会现场共有500余人签约股权众筹定增协议,投资资金超过1亿元。然而,发布会结束不久,该公司便发生兑付危机。两个月后,该公司携款“跑路”。投资人遭受严重损失。
案例警示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除了主板、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我国还设立了新三板、地方区域性股权市场,帮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交易,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转让“原始股”,更不得承诺保本付息。
除此之外,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的,均属于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要自觉抵制高利诱惑,不要轻信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转让“原始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非法集资侵害。发现此类公司,应保存证据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