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五、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1)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也可双方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六、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可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举报投诉?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可以拨打12333或0513-83559030进行电话举报,也可以登录“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举报投诉。
备注:此问答中涉及的相关政策上级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南通市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
| 日期 | 时间安排 | 政策解读 |
1月24日 (除夕) | 调休放假 | 1月19日已上班调休。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1月25日-27日 (正月初一到初三) | 法定休假日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劳动报酬。 |
1月28日-30日 (正月初四到初六)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1月31日-2月2日 (正月初七到初九) | 国家延长春节假期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
| 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目前为2月9日) | 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具体复工时间以省、市政府公布的日期为准) | 1.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也可双方协商,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法支付工资。 |
备注:1.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政府另有通知的,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一、哪些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多久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及时前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南通市人社局将为我市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绿色便捷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伤认定规定时效内先通过邮箱或电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邮箱为:ntgsbxba@163.com
联系电话为:13962983856
上述措施适用于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期间。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解除后,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六、提交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待遇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工亡待遇
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工伤 我市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联合通知要求,我市将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做好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根据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将即时完成认定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并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最新版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