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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患者转院遇车祸 不治身亡能否获全赔

法院:适用“碎瓶”理论,不应减轻赔偿责任

  韩某原患有癌症,因病情严重转院治疗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经鉴定,韩某死亡的主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参与度20%。为此,几方对事故损失全额还是打折赔偿产生争议。昨天,随着南通中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肇事者全额赔偿韩某家属29万余元。

  2018年7月,韩某因患食管中段癌住院治疗。2018年8月,其因肺部感染严重转上一级医院治疗。途中,救护车驾驶员徐某在经过一路口时遇红色信号灯继续行驶,与一辆超载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救护车驾驶员徐某、货车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韩某无责。

  经鉴定,韩某死亡的主要因素为自身疾病,交通事故参与度为20%。因当事人之间未能就事故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韩某家属将王某、急救中心、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急救中心辩称,鉴定结论显示交通事故参与度仅为20%,因此,事故导致的损失不足以导致韩某死亡。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某损失应否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问题。根据“碎瓶”理论,对于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与事故致害行为直接相关,与受害人原有疾病并无必然联系,不应考虑损伤参与度。本案中,韩某身体情况非其自身过错,其自身疾病影响损害后果亦系由外伤所引起,其本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无主观过错,故不应当以其身体状况减轻侵权人过错程度进而减轻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通讯员徐丹丹

  本报记者王玮丽

2020-03-26 法院:适用“碎瓶”理论,不应减轻赔偿责任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043.html 1 3 癌症患者转院遇车祸 不治身亡能否获全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