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南通新闻

买房未入住,拒交地源热泵运行费

法院判决业主给付拖欠款

  晚报讯 一业主购买某小区住宅后未实际装修入住,并以未使用为由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由此引发诉讼。3月31日,记者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判决业主陈某给付拖欠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2014年,业主陈某向开发商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2015年,开发商向陈某交付房屋。交接时,物业公司向陈某发放了前期物业服务手册等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手册中载明,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用(试运行)暂按0.12元/天×建筑面积×220天/年(含维护费),在交房之日交纳,实行预收费制,代收代交。陈某在手册上签名确认。房屋交接后,陈某未装修入住。

  此后,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催缴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陈某认为,自己未实际使用和享受,不应交纳该费用。双方发生争议,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3年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业主陈某接受房屋时,签字认可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应当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特殊服务业,服务对象有大众性,案涉小区已投入运行使用,陈某不得以未使用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徐丹丹 记者王玮丽

2020-04-02 法院判决业主给付拖欠款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1945.html 1 3 买房未入住,拒交地源热泵运行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