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才承担义务,但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时,应当另当别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即便其放弃权利,也应履行义务。业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为由,拒不交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但又不绝对对等。当法律对义务另有特别规定时,放弃享受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但不能以此来对抗义务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