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南通新闻

离婚时约定儿子由丈夫抚养

生母多年后要求赡养获如东法院支持

  晚报讯 陈某与前夫多年前离婚,儿子由父亲抚养,与陈某少有往来。如今陈某年事已高,又因摔伤生活无法自理,便告到法院,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判决陈某的儿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陈某与其前夫秦某于上世纪70年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4岁儿子秦小某由父亲抚养,2岁女儿朱某由母亲抚养,陈某和前夫由各自抚养的子女负责赡养。此后数年里,陈某与儿子秦小某来往较少。

  如今,陈某年老体弱,去年7月不慎摔倒致腰椎骨折,生活无法自理,由外孙照顾。后陈某将秦小某和朱某告上法庭,要求两子女给付赡养费。庭审中,女儿朱某同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赡养费,秦小某却提出,自己与母亲多年来没有来往,而且当初父母协议离婚时对赡养事宜已有约定,母亲陈某应由朱某负责赡养。况且自己已按约定给父亲秦某养老送终,而朱某并没有参与,再让其赡养母亲不符合情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中,陈某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其要求子女赡养合法合理。秦小某在父母离婚后虽由父亲抚养成人,并对父亲养老送终,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因陈某离婚后对秦小某尽的抚养义务较少,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平衡双方利益,法院判决朱某每月给付陈某生活费850元,秦小某每月给付陈某生活费450元;陈某的医疗费由朱某和秦小某分别承担65%和35%。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秦小某已给付2019年的赡养费。

  通讯员高亚雷 记者王玮丽

2020-04-10 生母多年后要求赡养获如东法院支持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3511.html 1 3 离婚时约定儿子由丈夫抚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