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陈某与前夫的约定具有合同性质,但赡养关系又涉及人身、伦理属性。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成年后不能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官提醒,父母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不应把子女赡养看作是理所当然,若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将来可能会面临不被赡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