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张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每月给孩子1万元抚养费。然而此后,他又以抚养费偏高为由反悔了。记者昨天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了这起关于子女抚养的案件。
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初在如东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孩子张小某随李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张小某抚养费1万元,直至张小某18周岁。
起初两个月,张某都能按约履行。然而此后,他就以约定的抚养费太高为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给付抚养费。张小某索要未果,一纸诉状告到了如东法院。
诉讼中,张某抗辩,离婚协议是出于无奈才签订,违背真实意思,且根据自己目前的收入状况,无能力支付1万元/月的抚养费,其只同意支付1200元/月。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张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效力应予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庭审中提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按离婚协议支付张小某抚养费。
通讯员沈益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