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南通新闻

交通事故后达成调解,当事人事后反悔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晚报讯 一起交通事故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陆某在其代理“律师”在场情况下签字,但事后又反悔,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日,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陆某驾驶的电动车相碰,致陆某及其电动车上搭载的向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至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

  2019年9月,陆某在其代理人、法律专业人士蔡某及孙子陆某康均在场的情况下,与陈某、保险公司来到海安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三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陆某各项损失14800余元,于2019年10月19日前履行;此协议后,今后当事人之间无涉。保险公司当月将理赔费用汇至陆某指定账户。

  陆某收到赔偿款后咨询了相关人员,认为赔偿款数额较少。去年11月,陆某以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诉至法院。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后,调解协议内容没有显失公平,原告陆某又有专业人士在场且当事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陆某要求重新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判决驳回陆某的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认为,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后,已按照协议履行,陆某要求另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通讯员孙小林 记者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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