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网约车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出行方式,同时,这种新型业态也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于某是一名专职滴滴快车司机,他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就无法作为滴滴员工得到应有的劳动保障,为此将滴滴公司告上了法庭。28日,崇川法院对外发布了2016年~2019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及一批典型案例,该案入选其中。
2016年12月,于某在平台注册了滴滴快车,专职从事滴滴快车工作,其一直没有从事其他职业,也没有挂靠劳务单位。于某认为,滴滴公司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无法得到劳动保障,于是将滴滴公司及作为滴滴平台软件开发者的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对于某的起诉,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非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运营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和于某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滴滴公司则辩称,于某在工作上具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其不需要向滴滴公司签到、打卡,也不需要遵守滴滴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而且报酬的取得方式是不定期的支取,数额不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于某的报酬是由乘客支付,其与滴滴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崇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通过滴滴车主APP注册为滴滴快车车主时,所勾选同意的《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相对方为滴滴公司,其提供的转账记录中交易的相对方也为滴滴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无关。另一方面,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对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于某在滴滴车主APP注册为滴滴快车车主时,已经勾选同意《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于某与滴滴公司为挂靠合作关系,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于某与滴滴公司已就双方关系作出约定。据此,法院驳回了于某的诉讼请求。
“在互联网用工日益普遍的今天,以手机APP等网络平台为依托的外卖配送、快递服务、网约车等服务性行业人员大量涌现,他们既与网络平台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又保持了较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庭长张达军介绍,当发生工资报酬、工伤等争议时,如何准确审慎地界定网约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呼吁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法院也将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组织学习和专业讨论,进一步提升审判能力。
记者王玮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