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南通交警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驾乘电动自行车须戴安全头盔

  昨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专门地方性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此外,为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12周岁以下放宽到16周岁以下。

  ▶▶不得改装速度装置、加装车篷车厢

  《条例》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结合江苏省情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范,共5章46条。

  当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两轮车,容易超速行驶、违规通行,引发大量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为加强源头管控,《条例》除了围绕新国标执行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违反《条例》规定,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驾乘者须戴头盔,16周岁以下可搭乘

  在通行规范方面,《条例》平衡了群众便捷出行需求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了“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等九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使用满十年”等三类车辆上道路行驶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载物作出指引性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在停放规范方面,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为回应群众适当放宽载人年龄限制的呼声,《条例》将搭载人员年龄限制由12周岁以下放宽到16周岁以下。为了保障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条例》对驾驶、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为推动非标车有序退出同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集中停放场所设充电设施

  在保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方面,《条例》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居民住宅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以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禁止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为了保障消防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条例》倡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进一步落实细化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等。

  张亮 刘军 余伟

2020-05-16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18198.html 1 3 驾乘电动自行车须戴安全头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