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顺手牵羊偷了一块40多斤的大猪肉,还没吃完,警察就找上门来了。15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元。
被害人老赵经营一家超市,每天凌晨四五点,他都会到海安市农贸市场采购货物。案发当天,老赵购买了3大块新鲜猪肉,一共150多斤,放到自己货车的车厢里后,又去购买其他物品。东西买好,准备返回时,发现3大块猪肉少了一块。老赵开始以为销猪肉店铺的伙计少送了一块,连忙联系店主,店主明确表示3块猪肉都已经送到车上了,一块猪肉至少1000多块钱,老赵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通过路面监控系统,锁定了嫌疑人,通过沿路轨迹追踪,最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吴某某家中冰箱内查获剩余的近20斤猪肉。
吴某某到案后交代,案发当天凌晨4点多,带着雨衣出门路过农贸市场,看到一辆厢式货车后车门没有锁,露出3大块猪肉,趁着周围没有人,他便将最大的一块猪肉抱到电动自行车上。到家楼下,担心被人看到,就穿上雨衣进行遮掩,带到家里。
被盗猪肉有46斤,价值1200元。吴某某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被害人老赵人民币1200元。虽然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吴某某却不觉得自己构成盗窃罪,因为他以前因盗窃被处理过,认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2000元,自己偷的东西只有1200元,不构成盗窃罪。
但最终检察机关还是以吴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起诉的。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而吴某某在2018年时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以认定吴某某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就是数额达到1000元就构成盗窃犯罪。
通讯员聂彭飞 崔耀尹
记者何家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