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涵涵
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离婚者,对此,《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我国法律还规定重婚、遗弃、恶习等特定情形下没必要设“离婚冷静期”,蒋胜男代表所谓的“很可能给弱势一方带来更大痛苦”的说法缺乏充分依据。
至于“三十天离婚冷静期” 是“人为增加了协议离婚难度”则更显偏颇。要知道,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率逐年攀高。设立“离婚冷静期”旨在抑制社会逐年上涨的高离婚率,意义重大。
实践证明,我国通过“离婚冷静期”的确挽救了不少婚姻。纵观世界,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韩国等为了避免冲动离婚,均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以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可见设立“离婚冷静期”不可轻言删除。
对于每一对离婚夫妻,是否设置离婚冷静期,司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草率的“一刀切”, 要严格公正司法,强化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妥善处理每一起离婚诉求,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而站在立法的角度,法律具有权威性、规范性、指导性,我们要冷静分析、全面评估“离婚冷静期”的现实意义与利弊,并不断完善,而不是以偏概全,随意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