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时评

无授权不可为

  □木须虫

  公民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公民隐私范畴,其信息查询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与保护。律师涉及“以人查房”的查询取证,通常是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掌握诉讼对象的财产情况,为判决后的执行赢得先机。但问题在于,债务纠纷诉讼立案并不足以形成查询诉讼对象不动产信息的充分必要性,一者债务纠纷有待证实,二者债务人债务偿还的履行并不必然涉及不动产,只有当债务金额足够大且债务人有恶意逃废债务倾向时,查询债务人财产信息并加以防范,才具有正当合理性。

  包括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也是遵循这些原则,一般情况下都在判决生效后才执行财产查询以及执行处置的程序,这是基于双方权利保护的兼顾与平衡,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应诉讼人请求,在案件审理前对债务人的财产处理权利予以限制。

  律师想通过更充分的信息知情权获得诉讼的主动权可以理解,但这不仅涉及隐私权和知情权兼顾平衡,更涉及司法制度的严肃性。由律师知情权衍生出来的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有限的,依法是大前提,诸如“以人查房”之类涉及公民隐私,公权机关查询都是受到条件限制,更何况是律师执业。

2020-06-16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2415.html 1 3 无授权不可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