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推动化解校外培训收退费纠纷,近日,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是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其中对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也作出详细规定。该《示范文本》,供受培训者(学员)监护人与校外培训机构之间签订培训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6月18日《南方都市报》)
从一些纠纷来看,合同不规范,甚至没有合同,培训机构与培训者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培训机构单方面提出“霸王条款”,利用家长维权意识不强,引诱误导家长签订违反有关国家规范培训机构规定的合同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当培训者想依据合同维权时,才发现合同本身有漏洞或机构设置的“陷阱”,于是发生“维权难”。
俗话说,先小人后君子,将风险、纠纷变成条款,预防前置,规范合同的意义也在于此。教育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示范文本》为该行业首个全国性示范文本,合同共十一条,包括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涵盖培训项目、培训要求、争议处理等内容。
制定示范文本,依据了教育培训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旨在有效规范培训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是惯例,如商品房的销售有房管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劳动用工则有人社部门的格式协议,通过制定行业契约标准,引导和规范行业秩序。治理校外培训服务从规范合同开始,也是极富针对性的切口。
当然,治理教育培训服务乱象,规范合同只是第一步,如何引导严格履行合同,按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才是关键,还需要监管机构加强校外培训服务的日常监管,督促其改进服务、提高质量,更好地满足学生和家长们的需求。此外,规范合同需依法,而履行合同则需守信,教育培训乱收费甚至卷款跑路,是内在的信用风险使然,抑制信用风险,徒有契约不足依,在规范合同时,还需要细化行业服务预收费信用风险的防范规则和日常的监管理机制,将涉收费的合同服务拴在风险可控的安全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