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观点1+1

医院设立“安检门”

  近年来,北京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的呼吁。昨日,《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都要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担责任。如公安机关要在医院增加警务力量,医院要通过增加安保设备、明确安检制度等方式,降低安全风险。

  (7月2日《新京报》)

  功夫应在“门外”

  □吴玲

  “安检门”并非防范医闹的“不二法门”,必须从深层次找原因。

  现实窘境必须正视。一方面是看病贵、看病难使民众对医院和医生产生一种怨气,一有不满就容易暴发。另一方面,某些医护人员在医治过程中与病人家属之间沟通不够。尤其是一些医院公益性全无,一切向钱看。“给死人开药”乱收费胡来;马大哈医生,将男性患者诊断“月经不调”,看眼病中了“梅毒”……极少数现象也给医闹留下口舌。再者是一些病人及家属缺乏法律意识,发生医疗事故等后,往往不通过正常途径去解决,而是把气出在医护人员身上。而医院面对“医闹”总是息事宁人,“花钱买安”,助长了“好哭闹的孩子有糖吃”。

  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们缘何频频受伤?我们必须相信绝大多数患者不是医闹的代名词,患者大都是弱者,那些无理纠缠的患者和家属毕竟只是极少数。必须坚持维护医疗秩序的“三个不得”底线不失守,不仅是在事后处理上做好善后工作上下功夫,而是在防范医闹的源头上做文章,唯此维护医疗秩序才有底气。诚然,对于医闹必须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不手软,才能有力维护和保障医疗机构安全。

  应成医院安保标配

  □汪昌莲

  众所周知,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不要因为医院纳入了事业单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列。以至于,医院仅属于内部安保单位,治安防范能力比较脆弱,一旦发生暴力事件,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严重威胁着医患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范围,显得刻不容缓。

  “先安检后看病”入法,应成为医院安保标配。目前,中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暴力伤医也已达到史上最为严峻的时刻。因此,首先,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制定《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部门有义务预防医疗机构里的犯罪,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同时,负责做好医院日常安检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为特殊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对于暴力伤医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快速予以处置和打击。

2020-07-03 观点1+1 2 2 江海晚报 content_24697.html 1 3 医院设立“安检门”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