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从法律角度说,大学生因多次偷外卖被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拘留,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也不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大学生在短时间之内多次偷外卖,显然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但显而易见,大学生偷外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个体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小,直接按照刑事案件侦办,甚至让其付出一生命运的代价,毁其一生,这样的处罚显然过重,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谦抑原则,也是引起广大网友同情的根本原因。《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换言之,大学生偷外卖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小,情节轻微,不该予以重罚,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说,大学生偷外卖,不必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转为治安案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一个教训即可。
大学生偷外卖没有任何正当性,但在不该予以较重的刑事处罚,应当予以相对较轻的治安处罚。
